联系客服

000548 深市 湖南投资


首页 公告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9月15日修订)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9月15日修订)

公告日期:2021-09-16

湖南投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9月15日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1 年度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2)328 号《关于同意成立长沙中
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783561L。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787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6,600万股,于1993 年12 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INVESTMENT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447 号

                      湖南投资大厦 21 楼

            邮政编码:4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9,215,811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
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拓主业、强营销、稳收入、降成本、增利润,重人才、提质量、控风险、严管理、保安全 ”三十字经营方针,务实稳健、创新图强,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实业、资本双轮驱动的综合型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建设并收费经营公路、
桥梁及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投资经营酒店业、娱乐业(限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广告业、政策允许的其他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 12,187 万股,占
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64.87%。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9,215,81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党委会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职数、职务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
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设立党群工作部,党建工作经费和企业文化建设经费纳
入公司预算,按上级有关标准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要把党委讨论研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重大决策的前置
程序。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公司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实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

  (三)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监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委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建
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委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部
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公司党委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公司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原则,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严。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