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18-027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公司控股股东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路集团”)计划自2018年6月26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2018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环路集团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情况告知函》,环路集团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984,31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长沙环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前,环路集团持有公司151,322,140股,占公司总股本30.31%。
本次增持完成后,环路集团持有公司161,306,457股,占公司总股本32.31%。
3、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的股份不设置固定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实施期限:2018年6月26日起6个月内
5.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环路集团于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984,31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
(1)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30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92,202股,约
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31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
(2)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8日利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992,11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1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2%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具体如下表:
增持人 增持 增持期间 增持数量 增持均价 增持金额 占公司
方式 (股) (元/股) (万元) 总股本比例
集中 2018年6月29日至 4,992,202 4.294 2,143.50 1%
环路集团 竞价 2018年8月30日
交易 2018年9月5日至 4,992,115 4.514 2,253.31 1%
2018年9月18日
合计 9,984,317 4.404 4,396.81 2%
6.控股股东本次增持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增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环路集团 151,322,140 30.31% 161,306,457 32.31%
注:上述个别数据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环路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毕后的6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
五、律师核查意见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就环路集团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意见,认为:
1.增持人环路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增持可以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免除要约收购义务并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环路集团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增持所涉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环路集团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情况告知函》;
2.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