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2018-011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5月15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14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君逸康年大酒店十三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集人: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林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人数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现场会议投票 20 151,827,240 30.4131%
网络投票 6 38,100 0.0076%
现场和网络投票合计 26 151,865,340 30.4208%
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25 543,200 0.1088%
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持有和代表股 同意比 反对 反对比 弃权 弃权比
项目 同意(股)
份(股) 例 (%) (股)例 (%) (股)例 (%)
与会全体
151,865,340 151,865,340 100 0 0 0 0
股东
5%以下股
543,200 543,200 100 0 0 0 0
份的股东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闾鹏、黄伟
3.结论性意见: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闾鹏律师、黄伟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