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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 2016-001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
南现代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南
省分行)签署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代置业向交行湖南省
分行出售 42490.84 平方米泰贞大厦商品房。本次交易本着公平交易
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作为交易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 约定出售金额
约为人民币 68566.80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2017 年 3 月 31 日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交行湖南省分行已经向
现代置业支付购房预付款 30931.06 万元,且双方均按合同条件履行
义务,无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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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1)合同买方——交行湖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唐玲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
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 37 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交行湖南省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本
次房屋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
(2)合同卖方——现代置业
法定代表人:张登峰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 2 号五一大道 507 房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凭本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
售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法律法规允许的建筑材料。
现代置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 交行湖南省分行向本公司累计支付购房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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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0931.06 万元,分别为:2014 年 12 月 25 日 7791.73 万元,2014
年 12 月 29 日 8062.57 万元,2015 年 5 月 19 日 7538.38 万元,2015
年 6 月 17 日 7538.38 万元。
除此之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交行湖南省分行无其他购销
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交通银行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银行之一、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我国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
海。交通银行拥有辐射全国、面向海外的机构体系和业务网络,分支
机构布局覆盖经济发达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基金管理、保险、离岸金融服务
等诸多领域。截至目前交行湖南省分行已经向现代置业累计支付购房
预付款 30931.06 万元,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泰贞大厦面积约为 42490.84 平方米商品房。
(泰贞大厦基本情况:泰贞大厦是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 447
号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泰贞大厦栋编号为长国用
(2014)第 101044 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6.54 亩,
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2002 年 11 月 5 日,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2
年 11 月 5 日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2042 年 11 月 5 日。 交行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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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5-0695,批准
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交易价格:人民币 68566.80 万元
3.结算方式:首付款(含购房预付款)58281.78 万元整于合同
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现代置业依约定条件和标准将交行湖
南省分行所购房屋交付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
8913.68 万元整,交行湖南省分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支付 685.67 万元整,交行湖南省分行取得国土使用权证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685.67 万元整。
4.协议签署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5.协议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协议生效时间:2015 年 12 月 31 日
6.履行期限:2017 年 3 月 31 日
7.违约责任:
(1)交行湖南省分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交行湖南省分行未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逾期时间
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期未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
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交行湖南省分行按日向现代置业支付逾期
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时间在 90 日以上时,交行湖南省分行除应按上述约定支
付逾期 90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自逾期 91 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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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交行湖南省分行按日向现代置业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③逾期超过 365 日以上, 现代置业有权解除合同。 交行湖南省分
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现代置业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交行湖南
省分行除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 365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自逾期 366
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 交行湖南省分行按日向现代置业支付
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现代置业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现代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该商品
房交付交行湖南省分行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①逾期时间在 90 日之内应从违约之日起至现代置业依约完成相
应义务之日止, 现代置业按日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项(含
定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时间在 90 日以上,现代置业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逾期 90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自逾期 91 天起至现代置业依约完成相应义务
之日止,现代置业按日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项(含定金)
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③逾期时间在 365 日以上, 交行湖南省分行有权解除合同和《商
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相关协议,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同的,
现代置业应当自交行湖南省分行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5 天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含购房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交行湖南省分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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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现代置业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 365 天内的违约金外,还应
自逾期 366 天起至现代置业依约完成相应义务之日止, 现代置业按日
向交行湖南省分行支付其已付款项(含购房预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推动整个泰贞大厦项目的销售。
2.有利于项目前期投入资金快速回笼。
3.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
极的影响。
4.本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亦不
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行湖南省分行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