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8 证券简称:湖南投资 公告编号:2025-00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人民币合计 9,156,171.66 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法院裁定事项有利于公司尽快收回应收款项,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及时办理以物抵债所涉及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进展事项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245 万元;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投资)于 2025年1月23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书》,文件号分别为(2021)湘 0103 号执 1633号之三和(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四,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 年,公司就广西桂林正翰辐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辐照中心) 、郑斌所欠公司 1,690 万元到期债务,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 年,天心区法院出具的(2019)湘 0103 民初 9385 号《民事判决书》,就前述诉
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被告辐照中心因不服天心区法院判决递交了《民事上诉状》。2021 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湘 01 民终 8174 号《民事判决书》,就前述诉讼事项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公司胜诉。后续公司与辐照中心、郑斌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截至目前,辐照中心和郑斌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归还 1,200 万元本金,余下的 490万元本金辐照中心和郑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归还,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天心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收到天心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斌名下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 33 号康美大厦 5-6 号办公用房[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7721 号]、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71 号育才大厦 1-9、10-5 号房屋
[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805 号]、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 4号高科花园(兴进 上城)7 栋 1-1-1 号房屋[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681]号及-1-14 号车库[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46715 号]。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具体如下表: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披露日期
《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9-049 2019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0-017 2020 年 5 月 23 日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0-020 2020 年 6 月 23 日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1-012 2021 年 2 月 4 日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 2021-027 2021 年 4 月 26 日
议〉的公告》
《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 2024-032 2024 年 7 月 17 日
的公告》
说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收到天心区法院出具的两份《执行裁定
书》,文件号分别为(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三和(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四,裁定结果如下:
1.天心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辐照中心、郑斌的银行存款 9,156,171.66 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2.天心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郑斌名下位于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 33 号康美大厦 5-6 号办公用房[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7721 号]、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71 号育才大厦 1-9、10-5 号房屋[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805 号]、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 4 号高科花园(兴
进 上城)7 栋 1-1-1 号房屋[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681]
号及-1-14 号车库[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715 号]等房屋以 5,860,441.30 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投资。
(2)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 33 号康美大厦 5-6 号办公用房[桂
(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7721 号]、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71 号育才大厦 1-9、10-5 号房屋[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805
号]、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 4 号高科花园(兴进 上城)7 栋 1-1-1
号房屋[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681]号及-1-14 号车库[桂(2018)桂林市不动产权第 0046715 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湖南投资时起转移。
(3)申请执行人湖南投资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裁定事项有利于公司尽快收回应收款项,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根据《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及时办理以物抵债所涉及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进展事项涉及的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245 万元;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全部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该案件执行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心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
三];
2.天心区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103 号执 1633 号之
四]。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