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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6 深市 金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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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09 号)及《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2020240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之一赵辉先生立案。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4〕3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赵辉先生、方光泉先生: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圆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圆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为金圆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29.78%;赵辉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金圆控股董事长。根据 2005 年修订、2018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金圆控股、赵辉为金圆股份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二、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 年 10 月至 12 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
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股份 40,660 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占用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 月 3 日,累计占用金
额 40,660 万元,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2 年末 486,309.08万元)的 8.36%,占金圆股份当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末 418,978.27 万元)的
9.70%。金圆股份迟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2024 年 4 月 24 日,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前述 40,660 万元占用资金及占用利息 109.67 万元已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相关供应商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交易协议、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金圆股份的上述违法行为,金圆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赵辉,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其组织策划实施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履职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参与、知悉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责资金划转事宜,履职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辉作为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
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方光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