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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46 深市 金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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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金圆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06 月 13 日(星期四)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1 号楼 30 楼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辉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354,183,10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5.4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8,045,19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56,137,9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0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56,137,91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2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56,137,9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208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764,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19,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2%;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764,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18%;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19,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2%;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19,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2%;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719,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2%;反对
41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231,907,628 股)、赵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66,137,566 股)在股东大会上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梁铭明、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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