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3-136 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六)独立董事提议时;... 会:...(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符合法律法规、深证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有效; 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
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
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
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
见;
(六)存在《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第 4 款
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
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
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
“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
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
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的,还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对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有关情况
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不得低于 10%。...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
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
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
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
第五十五条 ... 第五十五条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