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 方: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
邮 政编 码:230011
联 系 人:
电 话:0551-2225811
传 真:0551-2225800
乙 方: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 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飞飞
邮 政编 码:230011
联 系 人:
电 话:0551-2225270
传 真:0551-2225271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甲方包括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
子公司。
2.乙方为 2012 年 9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合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并持续有效。依据有关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3.甲方、乙方均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
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甲方与乙方的交易均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
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甲方同意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各种
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之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平等互利的
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事宜,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
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
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风险可
控、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甲方募
集资金不存放于乙方。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无条
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
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
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
方支付需求。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
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
信额度办理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
的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向甲方及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条件外,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提供给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最低者为准。
乙方提供给甲方除上述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性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融资租赁、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等)的利率(费用)不高于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收取的水平,同时不高于向安徽省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收取的最低水平。
(3)乙方应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甲方提供信贷,且不需甲方提供
任何资产担保;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
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
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
向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金融服务的
费用,以最低者为准。国家其他机关(监管部门)对属于财务公司业
务范畴的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且收费
标准不高于向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收取的最低水
平。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
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关联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
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甲方及其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能源集团财务公司
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4 亿元,且甲方及其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能
源集团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余款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
不超过 30%。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的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
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
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和交
流。
3、乙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甲方开展金融业务。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
务要求。
(二)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乙方承诺,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甲方提供所需披露的相关
关联交易信息。
3、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待遇,均不低
于其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
务的待遇,亦不低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
服务的待遇;
4、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5、甲方有权查验乙方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6、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建立保证甲方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
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
7、甲方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乙方的存款,乙方将无条件
执行。
8、甲方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
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
控。
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
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即: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
除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
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
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
业务。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
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
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
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
产品的消费信贷及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即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
负债比例的要求: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②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③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④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⑤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⑥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
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
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6)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
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7)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8)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10)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11)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10、出现上述第 9 项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乙方将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
(1)要求乙方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
应措施。
(2)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3)要求乙方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臵资
产等措施。
(4)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5)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6)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存续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
的营业执照;
2.乙方已获得为签订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
切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签订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
代表,并且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3.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4.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债
比例指标。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
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
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
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