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经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 第十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
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治企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的法治企业。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开展党的活动,在公司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在公司发挥“把方向、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司建立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支。 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修订前 修订后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 股计划;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上述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
违反审批决策权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同意。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监事会的同意。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