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证券简称:粤电力A、粤电力B 公告编号:2022-06
公司债券代码:149113 公司债券简称:20粤电01
公司债券代码:149369 公司债券简称:21粤电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18 公司债券简称:21粤电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11 公司债券简称:21 粤电 03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融资租
赁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通讯会议于2022年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形成决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公司是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源集团”)控股67.39%的子公司,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广东能源集团控股60%的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持有财务公司2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广东能源集团、超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分别持有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50%:25%:25%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在审议上述
两项议案时,关联方董事王进、郑云鹏、李方吉、李葆冰已回避表决,经6名非关联方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投票表决,两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公司与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还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股东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超康投资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给广东能源集团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86022G),广东能源集团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0亿元;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8号、10号;法定代表人:李灼贤;经营范围为:电力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交通运输、资源、环保、新能源等电力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电力燃料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项目投资;电力行业相关的技术服务、投资策划及其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广东能源集团产权结构图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76% 24%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广东能源集团202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5,366,899.42万元,总负债为
8,005,797.66 万 元,净 资 产为 7,361,101.76 万 元; 2020 年 度实现 营 业收 入
4,897,642.60万元,净利润439,078.54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广东能源集团总资产为18,175,938.08万元,总负债为10,441,009.69万元,净资产为7,734,928.38万元,营业收入4,776,818.82万元,净利润85,633.28万元(未经审计)。
3、广东能源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能源集团及其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广东能源集团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充分履约能力,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良好,并能按约定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相关的资金结算均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能源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给财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2268670K),财务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法人代表:周志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8号、10号11、13、14层。经营范围为: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财务公司产权结构图如下: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67.39%
49%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1% 60%
广东省沙角(C 厂)发电有限公司 25%
15%
广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财务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016,755.90万元,总负债为1,618,604.77万元,净资产为398,151.1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69,241.72万元,净利润35,962.93万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财务公司总资产为2,451,874.83万元,总负债为2,046,240.20万元,净资产为405,634.63万元,营业总收入54,894.81
万元,净利润 30,620.46万元(未经审计)。
3、本公司是广东能源集团控股67.39%的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广东能源集团控股60%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财务公司25%的股权,本公司和财务公司均为其控股子公司。
4、财务公司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充分履约能力,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良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7532P),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定代表人:李葆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2788;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服务等。
融资租赁公司产权结构图如下:
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 67.39%
超康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5% 50% 25%
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524,595.95 万元,总负债为315,684.31万元,净资产为208,911.6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9,128.69万元,净利润5,589.63万元。截至2021年9月 30日,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为732,611.24万元,总负债为522,665.15万元,净资产为209,946.09万元,营业收入18,701.71万元,净利润6,065.11万元(未经审计)。
3、广东能源集团、超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分别持有融资租赁公司50%:25%:25%的股权,且广东能源集团为本公司和超康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本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均为广东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4、融资租赁公司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充分履约能力,经营情况和
财务指标良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1、交易类型:存贷款关联交易
2、协议期限:一年
3、协议主要内容:
(1)在协议期内,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
(2)在协议期内,财务公司给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超过320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若上述向财务公司贷款需控股子公司办理相关资产抵押或担保,则由各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协商确定具体事宜;
(3)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存款日均余额合计不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5)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及财务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服务。
(6)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具体业务发生时尚须签署具体协议。
如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新规定及时调整执行。
(二)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1、交易类型:融资租赁业务关联交易
2、协议期限:一年
3、预计金额:融资租赁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协议期限内,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4、协议主要内容:
(1)融资租赁公司向公司或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2)融资租赁公司可联合其他租赁公司,采取联合租赁等多种租赁方式,以实现公司或我控股子公司对某一特定融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3)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开展业务应符合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经营情况较为稳定及合适担保方式的要求。
(4)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具体业务发生时尚须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费率不高于同行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同期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同期向广东能源集团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类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