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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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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
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管辖的三级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经济管理活动合规,促进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或标准,同时向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
的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战略执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股份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
定内部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划”,每 5 年至少对股份公司及管辖单位审计一次,主要对管辖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审计。股份公司加强各类审计的融通和结合,实现项目统筹安排、协同实施。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审计部门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提升单位的运营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权责划分

    第八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建立健全党
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
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向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
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在董
事会授权下履行内部审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
开展日常审计工作,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制订五年轮审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拟订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四)向股份公司党委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五)定期(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六)对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七)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培训。
  (八)推动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按照股份公司相关
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审计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二)向上一级单位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及重要管辖企业负责人及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股份公司审计部门报告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

  (四)对下一级单位(若有)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五)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一)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信息,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承诺。

    (二)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三)审计组提出的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根据内
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确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数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属于内审机构审计范围内的单位层级、户数及规模、内审机构及人员数量、“五年轮审”实现审计全覆盖要求、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等,确保年度人均审计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切实保障审计工作质量。股份公司设置审计部。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监管部门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内部审计职责不得与第二十一条所列不相容职责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内部审计部
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格;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
要的专业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在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东省、监管部门和股份公司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统一组
织和调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要积极组织
和支持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其他部门
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还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保证审
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须对审
计意见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承担审计责任。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
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须接受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监管部门有关内部审
计机构职责的规定,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审计部门
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境外企业、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若有)。

  (十)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本单位及管辖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根据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上级单位授权,对管辖单位的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十四)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
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五)根据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监管需要,完成由证券监督部门、省国资委统筹安排的共性问题监督检查任务。

  (十六)协助本单位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七)对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八)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告、报备,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
本单位及管辖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规范性、合理性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
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辖单位应当依据
国家、省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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