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经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 第十四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
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项目的投资、建 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项目、新能源项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行 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码头设施租赁;普通货 销售,电力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码头设施
物仓储、装卸、运输服务。 租赁;普通货物仓储、装卸、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所指重大交易是 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所指重大交易是
指: 指:
1、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联交易;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交易(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的交易;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额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利润的30%以上的交易;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元的交易;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的交易;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上,且绝对 7、其他不在董事会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交易行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 为;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交易;
7、其他不在董事会决定权限范围内的交易行
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行为,必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对于下列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 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10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时;
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东请求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工作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支部的活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
和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 (四)坚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 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
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 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第九十九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 组、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
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公司的设
立和撤销; 立和撤销;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六)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
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 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
施; 施;
(十)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支部 (十)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认为应提请党委会
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讨论的其他“三重一大”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公司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和奖惩事项;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