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中绿电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48562 债券简称:23 绿电 G1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
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登记上市后的总股本
2,066,602,3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中绿电 股票代码 000537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变更前的股票简称(如有) 广宇发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张坤杰 伊成儒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5 号 10 层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5 号 10 层
传真 010-85727714 010-85727714
电话 010-85727702 010-85727717、010-85727720
电子信箱 cgeir@cge.cn cgeir@cge.cn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风能和太阳能投资、开发、运营。当前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力。
(2)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涉及前期开发、采购建设、生产运营、销售和盈利五个方面,具体如下:
1)前期开发模式
公司项目前期开发模式主要包括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及收并购等。其中,各区域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
的资源获取及评估等前期工作;公司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核和风险控制等。
2)采购和建设模式
①采购模式
项目通过决策批复后,可开展采购流程。公司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
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②建设模式
签订合同后进入工程建设阶段。工程建设分为工程总承包建设和分标段承包建设。建设主要流程包括:工程设计、
工程开工报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包含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分阶段质检验收、电网验收、启动试运行验
收)、向电网公司提交项目相关资料、启动试运行、项目竣工验收。各项目单位将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及并网调
度协议,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3)生产运营模式
公司的生产运营模式主要是通过风力发电机组将风能转化为电能,或通过光伏发电机组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上述
转化的电能经场站内的集电线路、变电设备和升压装置外送至电网。公司下属项目公司设立运营部门对项目进行运营监
控和日常维护,从而确保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定地运行。
4)销售模式
公司的销售模式主要是通过与各区域电网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将电力销售给电网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项目核准时
的并网承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公司下属项目公司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协议,将所发电量并入指定的并网点,实现
电量交割。其中电量计量由电网公司指定的计量装置按月确认,电价按照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电价确定。
同时,公司在全额完成保障性基础电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电能销售模式
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未来,
参与市场化交易销售电量将成为公司电能销售的主要方式。
5)盈利模式
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为获取销售给电网公司的电力收入,扣除生产经营的各项成本费用后获得利润,其中收入根据单位上网电价与供应电网公司的电量计算得出。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21 年末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总资产 70,372,172,720.64 37,540,550,375.51 37,540,627,419.77 87.46% 113,702,866,058.49 113,702,882,983.8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7,158,955,556.40 16,410,551,841.07 16,407,130,426.71 4.58% 22,807,572,409.94 22,803,275,292.38
2023 年 2022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21 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营业收入 3,690,586,799.66 3,429,807,903.77 3,429,807,903.77 7.60% 19,582,991,766.70 19,582,991,766.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9,575,847.18 632,699,175.52 633,574,878.72 45.14% -314,956,765.11 -319,253,882.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917,748,197.03 630,209,052.21 631,084,755.41 45.42% -1,381,634,318.89 -1,385,931,436.45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38,668,149.41 -8,207,485,148.59 -8,207,485,148.59 130.93% 4,992,958,087.96 4,992,958,087.9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9 0.34 0.34 44.12% -0.17 -0.1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9 0.34 0.34 44.12% -0.17 -0.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48% 3.05% 3.79% 1.69% -1.33% -1.33%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
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 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