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变更后的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与公司当前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相匹配,有助于彰显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本次变更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称及经营范围变更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冯科、李书锋、翟业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