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0537 深市 绿发电力


首页 公告 绿发电力: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绿发电力: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绿发电力        公告编号:2026-011
 债券代码:148562          债券简称:23 绿电 G1

 债券代码:524531          债券简称:25 绿电 G1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9
 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张学伟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张学伟先生 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学伟先生 辞职后将不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张学伟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截至书面辞职报告递交日,张学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履行而未 履行的承诺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 学伟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

    张学伟先生在公司担任非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职,认真负责,公司董事会对 张学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静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其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李静立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李静立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第十一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辞职报告;

  2.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的函;
  5.董事候选人自查情况表。

  特此公告。

  附件:李静立先生简历

                                          天津绿发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李静立先生简历

  李静立,男,汉族,1969 年 8 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
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办公室专职外部董事。

  近五年工作经历:

  2021 年 2 月-2021 年 11 月,任鲁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2021 年 11 月-至今,任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办公室专职外部董
事。

  李静立先生现就职的中国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除此之外,其与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李静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