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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4 深市 万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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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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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售期及
解除限售安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等部分的相关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提升激励效果、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做出的调整优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修订后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提升激励效果、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进行了修订,调整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限,其他考核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资料

要求保持不变。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要求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资料

 (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苏生

  虞熙春

  李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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