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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S21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

公告日期:2024-03-30

柳工:S21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 PDF查看PDF原文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始登记时;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处应该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之日起一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六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回复告知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核查通过可以进行减持,董事会秘书按照深交所和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票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计划减持的数量过半或计划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或在计划减持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区间届满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外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再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应该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结算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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