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8 证券简称:柳 工 公告编号:2023-64
债券代码:12708 债券简称:柳工转 2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首次授予日:2023年6月26日;
2. 首次授予人数:974人;
3. 首次授予数量:5,314万份;
4. 行权价格:7.10元/股。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6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74名激励对象授予5,31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柳工A股普通股。
2. 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本次计划拟
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为5,854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854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3%,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339万份,占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的91.2%;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515万份,占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的8.8%。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以下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公司境内外任职的董事、公司境内外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技术和管理骨干、技能能手以上的技能专家。
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 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 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激励计划报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经广西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3)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完成后至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等待期为2年。
(4) 行权安排: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完成日起满24个月后(即等待期后),
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阶段名称 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阶段名称 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30%
易日当日止
(5)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是指最后一个行权期开始日所任职务的任期考核。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前一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 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价格中的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7.193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6.922元;
(3)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根据上述原则,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20元。
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行权价格7.20元购买一股公司A股股票。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审议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
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6.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 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 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 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证监会认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