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注:下文红色加粗部分为修订内容):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号
1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共和国工会法》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 等相关要求,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合公司实际情况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修改,并全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文统一表述调整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广西柳工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
程”、“《公司章程》”)。
2 第二条 第二条 全文统一表述调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整
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
桂政函[1993]52 号文批准而成立的股 [1993]52 号文批准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3]92 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3]92 号文,广
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1993]52
函[1993]52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 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30 号文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
同意,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1993 [1993]30 号文同意,以社会募集方式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柳州市工商行 设立;199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在柳州市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营业执照号为:19858159 ,后按照 照,营业执照号为:19858159,后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改在广西壮族自 国家有关规定,公司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企)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为 : ( 企 )
4500001000866。2008 年 2 月 26 4500001000866。2008 年 2 月 26 日,公
日,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 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政管理局 NO2277《通知》要求,改 NO2277《通知》要求,改在柳州市工商
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相应变更。2016 相应变更。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营业执
年 8 月 9 日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成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成“三证合 “三证合一”,合并后公司的统一社会信
一”,合并后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用代码为:91450200198229141F。
码为:91450200198229141F。
3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新设首席执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行官(CEO),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结合公司实际情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况进行修订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 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官(CEO)、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总裁
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新设首席执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 行官(CEO),
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 席执行官(CEO)、总裁、高级副总裁、 结合公司实际情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 况进行修订
的其他人员。 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5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优先股试点管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理办法》相应修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改规则名称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
公司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发行优先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股,回购股份。
等相关规定依法发行优先股,回购股
份。
6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况进行修订
当外国投资者对本公司进行中长 当外国投资者对本公司进行中长期战
期战略性并购、投资时,其战略性并 略性并购、投资时,其战略性并购、投资
购、投资行为应符合中国政府及相关 行为应符合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
主管部门的规定,应事先取得本公司 定,应事先取得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中国证 的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
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核准, 批复或核准,并应按《公司法》、《证券
并应按《公司法》、《证券法》和中 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 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
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 务。
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 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
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 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
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 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则。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新设首席执
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 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 行官(CEO),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结合公司实际情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况进行修订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 得转让;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8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