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名称: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广州市流花路120号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宾馆A
股票代码:0524
配股主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
配售比例:每10股配售2.7股
配售发行股份总量:配售股份44101703股
配售价格:4.80元人民币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而编制。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于1996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决议通过了《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配股方案》,提交1996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广州市证券委员会以穗证办字[1997]1号文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上字[1997]3号文批准,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在1997年实施配股方案。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庄心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203栋
电话:(0755)3203494
传真:(0755)3203517
2.发行人: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丕泉
注册地址:广州市流花路120号
联系人:邓贤新,陈聪
电话:(020)86662791、86669900-3103
传真:(020)86669900-3102
3.配股主要承销商: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注册地址:深圳市春风路5号
联系人:杨健
电话:(0755)2175560
传真:(0755)2296188
4.配股副主承销商: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义来
注册地址:珠海吉大九洲大道东物资大道4楼
电话:(0756)3339616
配股分销商:广州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建光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北较路19号金鹰大厦附6楼
电话:(020)83804342
传真:(020)83541277
配股分销商:四川省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全中
注册地址:成都市西玉龙路街10号
电话:(028)6741181
5.股份登记机构: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25号
电话:(0755)5567898
传真:(0755)5571127
6.律师事务所:广州市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932号广海商业大厦九楼
经办律师:章震亚、唐剑锋
电话:(020)86185006
传真:(020)83185029
7.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市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广州市大德路187号9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雄溢、余树旗
电话:(020)83193195
传真:(020)83338016
三、本次配售方案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1.00元
2.配股价:4.80元/股
3.配股比例:每10股配2.7股
4.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配股以现有总股本163339641股为基数,每10股配2.7股,共配售发行股份总数为44101703股。
社会公众股(含内部职工股):每10股配2.7股,可配售数量为16187689股。
国家股:每10股配2.7股,可配售数量为9872246股,配股权全部定向有偿转让给国有法人股股东。
国有法人股:每10股配2.7股,可配售数量为18041768股,同时获得全 部国家股的配股权,共计可配售总数量为27914014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已承诺全额认购。
5.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
如果本次配售股份全部募足,则可募得股金21168.81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预计实际可募得资金20600万元。
6.配股时间安排:
股权登记日:1997年3月21日
除权基准日:1997年3月24日
7.发起人配股认购和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国家股股东转让配股权的承诺: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唯一发起人,目前持有本公司股票66821364股,本次应配18041768股,该公司已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此次应配股份。本公司国家股股东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是唯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36563876股,本次应配9872246股。国家股股东已同意将配股权全部定向有偿转让给国有法人股股东,国有法人股股东已承诺全部受让国家股转配股。
8.本次配股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公司现有总股本163339641股,若此次配股全部募足,则股本结构变动为: 单位:股
股份类别 配股前 比例% 配股增加 配股后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国家股 36563876 22.39 0 36563876 17.63
(2)国有法人股 66821364 40.91 27914014 94735378 45.67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03385240 63.30 27914014 131299254 63.30
(二)已流通股份
(1)社会公众股 59885497 36.65 16169085 76054582 36.65
(2)公司董事、监事 68904 0.05 18604 87508 0.05
等高级人员持股
已流通股份合计 59954401 36.70 16187689 76142090 36.70
股份总额 163339641 100 44101703 207441344 100
四、配售股票的认购方法
1.缴款方法:
(1)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东方宾馆A"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按10:2.7的比例获得本次配股。本次配股简称为"东方宾馆配股",代码为"8524"。在配股认购期内,东方宾馆配股持有者可直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各托管证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得撤单。每个申购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若投资者在撤单。每个申购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可配股数量。若投资者在1997年3月24日-4月8日办理了"东方宾馆"的转托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认购配股。
(2)持有东方宾馆国有法人股的股东在认购期内到本公司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7年3月26日起至1997年4月8日止。
3.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股票托管证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
(2)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股东缴款地点在本公司财务部。
4.逾期未被认购的股份,社会公众股配股余股由承销商包销,国有法人股的配股余股由承销商代销。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募集诉资金将用于以下两个项目:
(1)在海南三亚市控股投资三亚东方宾馆,标准为三星级以上,规模为客房300间。投资总额约1.6亿,本公司出次60%,出资额约9600万元。项目建设期20个月,项目投资回收期约七年,投资收益率在16%以上。
(2)约动用0510万元收购在东方宾馆范围内的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出让的经营性房产约5.3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支付该部分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2788.49万元。完成收购后,可通过产权关系变更,从1997年起获得一项年均租金收入6000万元的长期租赁合同的出租业务。该项目的年均净收益率在18%以上,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
两个项目需求资金量约3.011亿元,与本次配股预计募集资金较有保证的数额2.060亿元相比,尚欠资金0.951亿元,可用自有资金补足。
本次配股募集的资金与自有资金配套将按如下计划进度投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奖金运用项目 投资额 计划完成投资进度
1996年12月 1997年 1998年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1.海南三亚
东方宾馆 9600 / / 6000 6000 3600 9600
2.收购东方
酒店集团有
限公司经营
性房产及支
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20510 6980 6980 13530 20510 / 20510
合计 30110 6980 6980 19530 26510 3600 30110
七、风险因素及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配股时,除本次配股说明书提供的各项资料外,还应特别认真考虑下列各项风险因素:
1.风险
(1)行业风险
近年来,本地区旅游业呈不断发展与激烈竞争并存的态势。据统计,广州地区涉外宾馆接待旅客人数逐年上升,但酒店业发展过热,广州目前涉外宾馆多达120家,其中三资五星级酒店4家,同行之间竞争较为激烈。
(2)市场风险
酒店业受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较大,一般而言,经济高涨阶段,旅馆业收入较好,经济衰退时,旅馆业受冲击较大。
(3)政策风险
本公司较大比例的客户来自境外,营业收入受境外来广州人数的影响较大,需要有稳定的政局作保证。
(4)股市风险
股票价格的变化除受本公司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