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3-04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11份,《民事裁定书》4 份,根据相关材料显示,广州中院已对涉及共计 385 名原告起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及裁定。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此前披露了朱敏强等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余 21 起案件未判决)、肖建华等 352 人及冯梅等 12 人诉广州浪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6)及 2023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254-2265 号,(2023)粤 01 民
初 212-219、793-796、813、945、977-982、997-1005、1028-1039、1471-1474、1521、1525、1544、1624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61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广州浪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梅等 61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0,706,731.75 元;②驳回原告冯梅等 61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169,449.78 元,由原告冯梅等 61 人合计负担7,076.38 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 162,373.40 元。
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295-326、329-355、357-366、
368-375、377-407、409、411-412、415、418-423、425-432、434-444、446-453、
455、457-460、463、465-470、473-474、480-490、492-509、511-512、514-517、520-523、526-530、532-536、538-544、946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216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告广州浪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静等 216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26,162,618.98 元;②驳回原告聂静等 216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413,493.94 元,由原告聂静等 216 人合计负担 1,456.99 元,被告广州浪奇负担 412,036.95 元。
3、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327-328、356、376、408、410、
413-414、416-417、424、433、445、454、456、461-462、464、471-472、475-479、491、510、513、518-519、524-525、531、537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3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定如下:裁定准许刘庭城等 34 名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4、根据《民事裁定书》[(2023)粤 01 民初 1523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1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按原告杜帅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5、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169、2170 号]显示,广州中院
已对上述 2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朱敏强等 2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1,478,279.91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王英杰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驳回原告朱敏
强等 2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48,687.38 元,由原告朱敏强等 2 人合
计负担 33,165.33 元,广州浪奇等 9 名被告共同负担 15,522.05 元。
6、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194、2197-2198、2287-2288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5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钱卫青等 5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666,581.75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
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钱卫青等 5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39,647.61 元,由原告钱卫青等 5 人合计负担
11,893.81 元,广州浪奇等 6 名被告共同负担 27,753.8 元。
7、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179-2180、2764-2768 号]显示,
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7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张晓洁等 7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429,067.59 元;②被告傅勇国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张晓洁等 7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9,286.11 元,
由原告张晓洁等 7 人合计负担 313.42 元,广州浪奇等 2 名被告共同负担 8,972.69
元。
8、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 01 民初 2195、2284-2286、2289-2291
号]显示,裁定如下:准许黄祥民等 7 名原告撤回对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的起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195、2284-2286、2289-2291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7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黄祥民等 7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198,048.81 元;②驳回原告黄祥民等 7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合共 5,873.21 元,由原告黄祥民等 7 人合计负担 1,946.9 元,被告广州浪
奇负担 3,926.31 元。
9、根据《民事裁定书》[(2022)粤 01 民初 222、225-228、233、236、240、
792、797、799-800、802、806-807、1436-1437、1439、1441 号]显示,裁定如下:准许金慧知等 19 名原告撤回对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陈文、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根据《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222、225-228、233、236、240、792、797、799-800、802、806-807、1436-1437、1439、1441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19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金慧知等 19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815,449.05 元。案件受理费合共 16,726.78 元,由被告广州浪奇负担。
10、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809-812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
对上述 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岑红等 4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319,138.05 元;
②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岑红等 4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6,782.03 元,由广州浪奇等 2 名被告共同负担。
11、根据《民事判决书》([ 2023)粤 01 民初 1435、1438、1440、1442、1443-1444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6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李勇等 6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2,668,578.72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驳回原
告李勇等 6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43,423.58 元,由广州浪奇等 8
名被告共同负担。
12、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220-221、223-224、229-232、
234-235、237-239、798、801、803-805、808]显示,广州中院已对上述 19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曾锦祥等 19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7,487,963.95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合共 122,329.33 元,由广州浪奇等 6 名被告共同负担。
13、根据《民事判决书》[(2023)粤 01 民初 266-269 号]显示,广州中院已
对上述 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广州浪奇向原告马秋香等 4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共 70,961.6 元;②被告傅勇国、陈建斌、王志刚、邓煜、黄健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浪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被告陈文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王英杰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被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州浪奇债务的 3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⑥驳回原告马秋香等 4 人的其
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共 2,176.95 元,由原告马秋香等 4 人负担 881.43 元,
由广州浪奇等 9 名被告共同负担 1,295.52 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人/上诉人 请人/被上 (万元)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诉人
江苏汇鸿
广州浪奇诉江苏汇 国际集团 《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鸿国际集团医药保 医药保健 民终 19428 号]判决如下:(1)撤
健品进出口有限公 品进出口 销一审判决;(2)驳回上诉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