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2-01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发的关于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业经济”)诉广州浪奇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初 58 号之二],广州中院裁定驳回原告广州工业经济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工业经济向广州中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买卖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一系列的化工原材料采
购合同,双方就采购货物的名称、规则、单价、数量、金额等均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和指令进行供货,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供货总量为732,498吨,供货总金额为人民币380,236,843.4元。但被告经常拖延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货款人民币 142,956,710.34 元,尚欠货款人民币237,280,133.06 元。
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 237,280,133.06 元及违约金 16,004,931.37 元(违约金以每笔拖欠货款为基数,从每笔货款到期之日起按
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人民币 16,004,931.37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予以驳回起诉,广州工业经济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循法律途径解决,遂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在公司重整期间,原告作为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将其作为暂缓债权预留了偿债资源。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初 58 号之二]。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