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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3 深市 广州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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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9

*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2-01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申请执行人”)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
案的《执行裁定书》[(2022)粤 01 执 599 号]、《执行裁定书》[(2022)粤 01
执 597 号]、《执行裁定书》[(2022)粤 01 执 600 号]、《执行裁定书》[(2022)
粤 01 执 598 号],广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财产调查信息,上述被执行人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广州中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仍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
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
共有货款本金 69,764,786.85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4,447,66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9,764,786.8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4,447,66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4,212,446.85 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4 号],广州中院对公司提出的
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9,764,786.85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14,447,660 元);
(3)案件受理费 462,86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467,862 元,由被告负担。
    4、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由于鑫乾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4 号民事判决,遂向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但因鑫乾公司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故广东省高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50 号],裁定本案按鑫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本次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2)粤 01 执 599 号]的相关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浪奇与被执行人鑫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州中院于 2022 年 1月 19 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 85,214,574.97 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广州中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广州中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执行情况,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并短信回复。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 01 执 599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3,945,54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8,117,574.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3,945,54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2,063,114.4 元)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
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68,117,574.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8,117,574.4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13,945,540 元);(3)案件受
理费 452,11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457,116 元,由被告负担。

    4、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由于福泽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民事判决,遂向广东
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但因福泽公司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故广东省高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49 号],裁定本案按福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本次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2)粤 01 执 597 号]内容: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浪奇与被执行人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福泽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及违约金、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
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中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立案执
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财产调查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广州中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广州中院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中院认为,经本次执行,被执
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 01 执 597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157,602,514.8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 16 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33,476,784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及判决情况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157,602,514.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33,476,784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191,079,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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