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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3 深市 广州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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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50 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49 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77 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78 号],广东省高院裁定上述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
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
共有货款本金 69,764,786.85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4,447,66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9,764,786.8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4,447,66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4,212,446.85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鑫乾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4 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50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鑫乾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鑫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3,945,54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8,117,574.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3,945,54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2,063,114.4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泽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49 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泽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157,602,514.8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 16 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33,476,784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157,602,514.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33,476,784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191,079,298.84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鑫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5 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77 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鑫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
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鑫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203,476,192.46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46,504,42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203,476,192.4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46,504,42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249,980,612.46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如东泰邦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 01 民初 1586 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

      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

      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 3278 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如东泰邦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

      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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