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公司”)收到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州市赣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平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188号],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公平公司向保理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和公平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赣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为保障交易需要,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申请反向保理融资业务。2019 年 10月 29 日,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签订了《反向商业保理合同》,签订地点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合同约定:保理公司为浪奇公司的债权人提供融资,同时就反向保理融资款利率、反向保理融资款罚息利率、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后依据前述
保理合同,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公平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签订了 3 份《应
收账款转让协议》,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为 3,259.6 万元,并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签订上诉合同后,保理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向公平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 3,096.62 万元,并整体受让了
3,259.6 万元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载明,上述应收账款均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到期,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后,浪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理公司支付账
款,公平公司也未履行回购义务,故保理公司诉至法院。
3、本次诉讼请求
(1)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所受让的应收账款 3,259.6 万元,该款用于抵
扣第(2)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应收账款金额不足以抵扣回购融资款及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罚息,差额部分由公平公司支付;
(2)公平公司回购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 3,096.62 万元及罚息 584,917.11 元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 日的罚息按 30,966,200 元×10%×2÷360
天×34 天计算,其余罚息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付清融资款之日止);
(3)两被告向保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6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保理公司与浪奇公司、公
平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188 号],宜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保理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浪奇公司向保理公司支付货款 32,596,000 元;
(2)公平公司向保理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 29,538,314.11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止,按年利率 10%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至保理融资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0%计算);
(3)浪奇公司、公平公司任一方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
可相应免除另一方在本判决中确定的清偿责任;
(4)驳回保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 204,780 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209,780 元,
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二、本次其他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诉讼结果及进展情况 首次披露
(万元) 时间
陕西银泰明康石化有限公司 陕西银泰 广东奇化化工 收到民事 案件(案号:[(2021)陕 0114 民初 115
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 明康石化 交易中心股份 175.2 裁定书 号]),法院认为本案存在涉嫌经济犯罪 2021.2.10
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的情况,应由公安机关做侦查处理,裁定:
驳回陕西银泰明康石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188 号],公司需向保理公司支付
货款 32,596,000 元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公司计提了应付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对应的案件部分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就本次法院判决的结果与临时管理人进行沟通,对于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支持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赣 09 民初 18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1)陕 0114 民初 115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