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2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602 民初 7959 号],判定相关被告向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息;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买卖合同
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终 5141 号],裁定撤销(2020)湘 0111
民初 9881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奇化与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
被告一: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绿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陈华国
被告四: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0)苏 0602 民初 7959
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4825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21 年 3 月 9 日,年利率
5.0025%,本笔贷款由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四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2019FBQHDZ-CG01344、2019FBQHDZ-CG01334、2019FBQHDZ-CG01332、2019FBQHDZ-CG01345、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 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被告二为该笔借款提供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被告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放款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截止 2021 年 7 月 20 日,被告一尚欠原告
借款本金 46,400,000 元,利息 2,238,589.42 元。因被告违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46,400,000 元,利息 2,238,589.42 元
(暂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20 日)及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
息、复息(以本息之和 48,638,589.4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
(2)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编号为 2019FBQHDZ-CG01344、
2019FBQHDZ-CG01334、2019FBQHDZ-CG01332、2019FBQHDZ-CG01345、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 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8,144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应将其支付给被告一的货款支付至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东奇化收到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602 民初 7959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46,400,000 元,利息 2,238,589.42 元及自
2021 年 7 月 21 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以本息之和 48,638,589.4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
(2)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3)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二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 4 ) 原 告 对 被 告 一 质 押 给 原 告 编 号 为 2019FBQHDZ-CG01344 、
2019FBQHDZ-CG01334、2019FBQHDZ-CG01332、2019FBQHDZ-CG01345、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 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8,144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应将其支付给被告一的货款支付至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
(5)案件受理费 284,99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89,993 元,由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负担。
(二)广东奇化与湖南海利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海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20 年 1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QHHL202001M13-1、
QHHL202001M13-2、QHHL202001M13-3 的三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金额为 30,000,000 元的三氯吡啶醇钠,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日预付全部货款,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发货,由于市场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需方不需要此合同部分或全部产品,则供方应在接到需方指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货款退还给需方。
原告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通过承兑方式向被告预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未在
约定一个月内交货,后因市场变化及原告经营转向等不再需要被告继续提供货物
因素,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8 月 24 日向被告工作人员邮寄送达《函件》,
催促被告返还预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30,000,000 元及利息(以
3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2 月 1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律师费 200,000
元)。
4、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奇化收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湖南海利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 0111 民初 9881 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海利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QHHL202001M13-1、QHHL202001M13-2、
QHHL202001M13-3 的三份《购销合同》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解除;
(2)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30,000,000 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 97,93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2,938 元,原告和被告
各负担 51,469 元。
5、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广东奇化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 0111 民初 9881 号民事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广东奇化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湖南海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终 5141 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作出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 0111 民初 9881 号民事
判决;
(2)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苏 0602 民初 7959 号],工行南通人民路
支行对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奇化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8,144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2、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终 5141 号],长沙市中级人民
法院撤销了(2020)湘 0111 民初 9881 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鉴于该案重审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案件最终裁决结果尚具有不确
定性,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苏 0602 民初 7959 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终 5141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