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2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林旺钏与公司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书》
[(2021)粤 01 执 5186 号],因公司申请撤销(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仲裁裁
决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裁决的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林旺钏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纠纷的起因
林旺钏就与公司发生的合同纠纷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已受理该案。依据林旺钏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 年 8 月 29 日,申请人与资产管理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时公司”)、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命名为“博时资本旺钏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货币投资,签订了由博时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博时资本旺钏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在博时公司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浪奇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申请人收到广州浪奇以《声明函》形式作出对申请人的投资按期兑付的承诺保证”的条件下,申请人最终决定实际参与广州浪奇的非银行类实体贸易债权融资的投资活动;同时,三方还就程序机制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博时公司与广州浪奇对每一期所涉实体贸易债权及融资金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把关,在广州浪奇与博时公司核定当期融资需投资的资金数额后,由博时公司将该资金数额预先通知申请人集
合资金,最终在广州浪奇以《声明函》形式作出承诺保证获申请人接受后履行完成投资交易。
依《声明函》达成的合意,申请人先后分六期转账共 368,430,000.00 元至广
州浪奇确认的资管计划专用账号实际履行投资。后续申请人先后收到被申请人与博时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账户转来的系列款项共 157,644,870.75 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约定归还投资本金及投资经营收益,构成违约,因而提起本次仲裁。
(三)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投资款 259,680,760 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实
际偿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 259,680,76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
按每日 0.5%计至被申请人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8 日止,金额
为 44,145,729.2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违约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2,236,523.9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相应支出的担保费、保全费等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仲裁进展情况
1、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公司与林旺
钏关于合同纠纷一案的《确认仲裁效力申请书》,公司认为,林旺钏提起的前述仲裁事项存在程序争议,公司与林旺钏之间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本案所涉的争议无管辖权。因此,公司请求:
①请求确认 2020 年 3 月 2 日公司出具的《声明函》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赣
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本案所涉争议无管辖权;
②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林旺钏承担。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次申请决定立案审理。
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
林旺钏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1 民特 228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提交的《确认仲裁效力申请书》中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2、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收到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
林旺钏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决书》[(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对申请人林旺钏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了终局裁决,裁决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金 154,954,016.79 元及违约金(计算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的违约金为 45,027,193.45 元,并以未清偿本金 154,954,016.79 元为计算
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11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
偿之日止)。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仲裁审理阶段律师费 2,236,523.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130,958.64 元和律师差旅费 10,000 元,本项合计
2,382,482.54 元。
③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④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 1,023,155 元(其中案件受理费 747,311 元、处理费
275,844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第①、②、④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
申请人履行完毕。
(五)仲裁执行情况
1、2021 年 8 月 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林旺钏合同纠纷仲裁一
案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 01 执 5186 号],执行标的为 215,783,169 元。
2、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林旺钏
与公司仲裁裁决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5186 号],责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①向林旺钏支付款项 215,783,169.12 元;
②交纳执行费 283,183 元。
3、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林旺钏与公司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5186 号],因公司申请撤销(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裁决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裁决的执行。
二、本次公告的《执行通知书》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5186 号],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已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2020)赣国仲字第 095 号裁决的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执
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报备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5186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