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于近日收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深圳市禾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04 民初2436 号],法院对广东奇化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禾秋公司向广东奇化支付相关款项。
禾秋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广东奇化送达了《民事上诉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奇化诉禾秋公司之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禾秋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分别签订五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下称
“《销售合同》”),分别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 800 吨、800 吨、900 吨、900吨、1000 吨的“ABS 树脂”,合同金额合计为 50,160,000 元。根据《销售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为电汇或承兑汇票,被告应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交付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 14 次以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47,160,000 元。然而,被告收到前述款项后,完全不具备交货能力,迟迟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也未向原告返还上述货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已严重损
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销售合同》第九条的相关约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具备充分事实依据。
鉴于被告长期怠于交付货物的行为已违反前述《销售合同》之约定,且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多番催促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奇化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伍份《工业原
料销售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 47,160,000 元及支付违约金 9,432,00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前述货款利息,利息以 47,160,000
为本金,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0%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2 日为人民币 768,546.5 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573,605.46 元;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标的暂合计人民币 57,934,151.96 元。
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广东奇化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奇化与禾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04 民初 2436 号]法院对广东奇化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伍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
(2)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 47,160,000 元及支付违约金 9,432,000 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573,605.46 元;
(4)案件受理费 331,471 元,原告负担 4,405 元,被告负担 327,066 元。
其后,禾秋公司因不服法院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1)粤 0604 民初 2436 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广东奇化的一审起诉或发回重审,并由广东奇化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04 民初 2436 号],法院判定禾秋公司向
广东奇化支付货款 47,160,000 元、支付违约金 9,432,000 元及律师费 573,605.46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327,066 元。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禾秋公司因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1)粤 0604 民初 2436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