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鉴于江苏绿叶在支付公司首期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衡公司”)25%股权的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后,未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向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142,098,250 元,江苏绿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关于转让琦衡公司 25%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江苏绿叶已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将作为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而无需由公司返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
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转让持有琦衡公司 25%股权,本次转让采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为基础,与受让方进行谈判后确定。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50)、《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51)以及《关于拟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提示性公告》(2018-053)等相关公告。
2019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施转
让所持有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琦衡公司 25%股权,挂牌底价拟为人民币 20,299.75 万元,最终挂牌底价以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将根据竞买
结果确定。如最终竞价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此次交易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2019 年 3 月 29 日,上述交易评估价格已经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2019 年 6 月 18 日,公司将持有的琦衡公司 25%股权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公
开挂牌,转让底价为 20,299.75 万元。
2019 年 10 月,挂牌事项完成产权转让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为江苏绿
叶,转让价格为 20,299.75 万元。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江苏绿叶共同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0 月 28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公司与江苏振方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振方”)共同签订了《担保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即“江苏绿叶”)依约完全履行主合同(即“《股权转让协议》”),江苏振方愿意向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公司有权直接向江苏振方追偿,江苏振方应立即向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二、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情况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江苏绿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的
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占总价款的 30%。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江苏绿叶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格的 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24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剩余价款。剩余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如下:
江苏绿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1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等于总价款的 30%
的第二期交易价款人民币 60,899,250 元;
江苏绿叶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240 个工作日内支付等于总价款的 40%
的第三期交易价款人民币 81,199,00 元。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鉴于公司仍未收到江苏绿叶支付的第二期转让款,
公司向江苏绿叶发出《催款函》。为保障公司权益,公司多次与江苏绿叶积极协商,敦促其履行付款义务。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收到江苏绿叶发来的《沟通函》。江苏绿叶提出,
受疫情影响,按时支付琦衡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存在一定的困难,并希望与公司商议解决方案。
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向江苏绿叶再次发出《催款函》:敦促江苏绿叶履
行协议约定支付本公司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并按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 40%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本公司。同日,公司向江苏振方发出《告知函》:公司目前还未收到股权转让款,公司有权要求江苏振方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及支付相关违约金,保障公司利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江苏绿叶对其支付股权转让余款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探讨、协调,江苏绿叶自 2019 年以来多次发生失信行为被申请执行,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江苏绿叶已无支付股权转让余款的能力;公司与江苏振方就其履行担保责任进行了多次催促、沟通,江苏振方亦因多次失信被申请执行,目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企业,江苏振方亦无力履行担保责任。
三、《股份转让协议》解除情况
经与江苏绿叶协商,公司和江苏绿叶同意解除关于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25%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鉴于江苏绿叶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江苏绿叶已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将作为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而无需由公司返还。
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绿叶农化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负有转让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义务,不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乙方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已造成甲方严重损失,乙方同意将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作为乙方对甲方损失的赔偿金,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无须向乙方返还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双方已根据各自要求和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就本协议中免除或限制各方责任、权利的内容,在签订前已经进行特别解释和说明;甲、乙双方进一步确认,各方均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内容,均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股权转让协议》自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即自签订之日起公司不再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附义务,也无需对江苏绿叶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江苏绿叶已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 60,899,250 元将作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金无需由公司返还。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对持有的琦衡公司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琦衡公司仍为公司参股公司。目前,琦衡公司涉及多宗诉讼,主要设备被抵押已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已在 2020 年度对琦衡公司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99 亿元。鉴于公司已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公司将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处置公司持有的琦衡公司 25%股权,努力降低琦衡公司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