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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3 深市 广州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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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0

*ST浪奇: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1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1 民初 1584 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民
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5 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6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
共有货款本金 69,764,786.85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4,447,66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9,764,786.85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4,447,66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4,212,446.85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鑫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4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69,764,786.85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9,764,786.85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14,447,660 元);

  (3)案件受理费 462,862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467,862 元,由被告负
担。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
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13,945,54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68,117,574.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13,945,54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82,063,114.4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3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68,117,574.4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68,117,574.4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13,945,540 元);

  (3)案件受理费 452,11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457,116 元,由被告负
担。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157,602,514.84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 16 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33,476,784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157,602,514.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33,476,784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191,079,298.84 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福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5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57,602,514.84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157,602,514.84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33,476,784 元);

  (3)案件受理费 997,196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1,002,196 元,由被告
负担。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 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
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案涉合同项下共
有货款本金 203,476,192.46 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 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 46,504,420 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 203,476,192.4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 46,504,42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 249,980,612.46 元)


  近日,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86 号],法院对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203,476,192.46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03,476,192.46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为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29 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 46,504,420 元);

  (3)案件受理费 1,291,70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共 1,296,703 元,由被
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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