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10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 号裁决的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本
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30,746,337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33,57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2,175 元(以 33,57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22,98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
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33,57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20,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122,98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239,91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
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1 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 2021)粤 01 执 3807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38,240,712.57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05,640.71 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 号裁决的执行。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本
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
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驭帅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19,253,663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21,02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支付款项 200 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71,225 元(以 19,02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7,02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
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19,02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11,564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77,02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144,19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公告,在收
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2 号]。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公司收到了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 2021)粤 01 执 3808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21,686,549.6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89,086.55 元(暂计)。
③法院裁定中止裁决的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13996 号裁决的执行。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法院已受理了公司提出的关于撤销《裁决书》
[(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和《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6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7 号]和《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8 号],法院同意博时资本
的申请并立案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
粤 01 执 3807、3808 号],法院裁定中止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13996 号裁决的执行。
公司已对博时资本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应付博时资本的部分违约金、保全保险费、保全费、邮递费和律师费,上述事项(含本次
须交纳的执行费)将相应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1)粤 01 执 3807、3808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