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10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 0604 民初 16629 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1 年 1 月 7 日,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2021)佛银行综授额字第 000001
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
47,560,930 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6 日。
合同签定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 16 笔贷款,总额为 47,495,750
元。
被告逾期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志刚及其他几名高管人员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补充拘留,存在极高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为此,原告现根据《授信额度合同》的相关条款宣布
授信额度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1)佛银综授额字第 000001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②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47,495,750 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4、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请情况
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请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①请求追加浪奇公司为(2021)粤 0604 民初 16629 号案件的共同被告。
②增加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浪奇公司第 2 项诉讼请求中广东奇化应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原诉讼请求第 3 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调整为“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公司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 0604 民初 16629 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法院准许原告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但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仍为上述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方。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粤 0604 民初 16629 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