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 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0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
粤 01 执 3807 号]和《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8 号],因公司未履行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和《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14 民初 1563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焦点”)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支付上海焦点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1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保华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保华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
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保华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保华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保华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30,746,337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33,57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2,175 元(以 33,57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122,98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
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33,57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33,57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20,400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122,98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239,916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
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1 号]。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7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5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38,240,712.57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05,640.71 元(暂
计)。
(二)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2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申请人系“博时资本粤奇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粤奇 1 号”)
的管理人,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代表粤奇 1 号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驭帅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同日,三方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清单》确认了驭帅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主合同编号以及价款,驭帅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向被申请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以及确认应付款金额和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驭帅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确认了驭帅公司向申请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金额和支付账户。
三方协议《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签署的同时,申请人向应收账款转让方驭帅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转让款 19,253,663 元,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应收账
款转让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不少于
21,025,000 元销售回款/货款及其他约定。2020 年 8 月 28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
发出《到期还款督促函》,要求被申请人准时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支付款项 200 万元,截止申请仲裁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而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1)中进行了相应披露。
3、仲裁请求
①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71,225 元(以 19,025,000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到
2020 年 9 月 28 日)。
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7,020 元。
④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保全费、担保费。
4、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5 月 14 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博时资本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
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人民币 19,025,000 元。
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 19,025,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9 月 12 日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 11,564 元、保全费 5,000 元、邮递
费 12 元、律师费 77,020 元。
④本案仲裁费 144,19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仲裁进展情况
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情况
2021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
决的公告,在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与临时管理人积极沟通,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的仲裁裁决。
公司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导致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不公,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 01 民特 892 号]。
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②博时资本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博时资本仲裁裁决纠纷的《执行通知书》[(2021)粤 01 执 3808 号],因公司未履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13996 号]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博时资本的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要求公司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21,686,549.64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89,086.55 元(暂
计)。
(三)公司与上海焦点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19 年 10 月 28 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一份,约
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乙二醇,总金额为 1,365 万元,交货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 1,365 万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交货。2020年 5 月 9 日,原、被告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 95%草甘膦原药,总金额为 1,027.5 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交货。
2020 年 8 月 5 日,原、被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已付的 1,365
万元乙二醇货款,其中 1,027.5 万元用于抵充原告应付被告的草甘膦货款,剩余
货款 337.5 万元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前退还原告;标的为乙二醇的《工业品
买卖合同(采购)》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退款。
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