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3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 0106 民初 39667-38675 号],及广州煌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煌傣”)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煌傣就与广东奇化 9 起买卖合同纠纷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2、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04 民初 2247 号],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越保理”)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鼎越保理就与公司、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发国际”)保理合同纠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 0104 民初 2267 号],及鼎越保理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鼎越保理就与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广州煌傣诉广东奇化之 9 起买卖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煌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州煌傣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 9 起买
卖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6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署了以下九份系列
《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计货款共人民币 108,952,175 元。原告自 2020 年 6
月 3 至 2020 年 7 月 6 日期间分 8 笔向被告预付了九份系列合同的货款共计人民
币 100,000,000 元。根据其中前八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 2020年 7 月 31 日向原告交付八批货物,但被告均没有按时交付任何一批货物。2020年 7 月 31 日被告违约后,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未再向被告继续支付
第九份合同剩余货款 8,952,172 元。2020 年 10 月份之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交
付货物或者返还货款,被告均不能解决,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没有向原告交付九份系列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批货物或者向原告返还已经预付的货款。
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原告可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九份系列合同《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同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九份系列《工业原料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合计 100,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包括八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计19,544,035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此前,公司已披露广州煌傣与广东奇化 9 起买卖合同纠纷的部分情况,详见
2021 年 1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本案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鼎越保理诉公司、蓬发国际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鼎越保理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16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原告
为两被告的交易(被告一为买方,被告二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因两个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交易总价款合计 22,500,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于获取保理融资,根据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融资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 95%,即融资金额为 21,375,000 元。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二支付了融资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保理融资款的使用人和获益人,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理,也应对上述欠款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欠款 22,500,000 元及违约金 1,128,750 元(违约
金为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4 日的金额,以后按年利率 15.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
之日起)。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 5,000 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鼎越保理诉公司、广州公平油料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鼎越保理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 年 3 月 10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原告
为两被告的交易(被告一为买方,被告二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被告二将
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因两个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交易总价款合计 25,228,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于获取保理融资,根据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融资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 95%,即融资金额为 23,966,600 元。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二支付了融资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保理融资款的使用人和获益人,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理,也应对上述欠款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欠款 20,228,000 元及违约金 1,153,545.75 元(违
约金为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4 日的金额,以后按年利率 15.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
清之日起)。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 5,000 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如下:
序号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 诉讼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诉讼判决
人 (万元) 及影响 执行情况
上海享到汽车服务有上海享到汽 收到法院寄送的
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车服务有限 广州浪奇 传票、应诉通知 尚未开庭审理 无
1 1,020.6 书、民事起诉状
同纠纷案 公司 等法律文书
收到法院寄送的
民事裁定书,对
中安绿色(深圳)商 中安绿色 广州浪奇、深圳
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深圳)商 广州浪奇、深圳 市合正荣实业有
2 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保理有限 市合正荣实业 960.92 限公司名下 尚未开庭审理 无
业有限公司保理合同 公司 有限公司 1,008 万元财产
纠纷案 进行保全,尚未
收到其他相关法
律文书。
陕西银泰明康石化有陕西银泰明 广东奇化 收到法院寄送的 尚未开庭审理 无
3 限公司诉广东奇化买康石化有限 228.49 传票、应诉通知
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 书、民事起诉状
等法律文书
广东新华汇富商业保广东新华汇 广州浪奇、深圳
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富商业保理 市潼洲实业有 尚未收到相 尚未开庭审理 无
4 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 730.96 关法律文书
公司票据纠纷案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2、前述相关案件中,因公司作为被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目前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依法维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