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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菱电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14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美菱电器、皖美菱B       公告编号:2018-018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美菱电器”)于2018年4月13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财通基金通过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公司76,158,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9%),其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2,675,86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旗下资产管理计划)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18年4月13日,财通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合计

持有本公司股份76,158,362股,占公司总股本7.29%。

     财通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所认购的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于 2017

年10月16日起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详见公司2017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7-079号公告)。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投资安排。

     2.股份来源:美菱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年)。

     3.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其中,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进行;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进行。

    5.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减持数量不超过62,675,866股,不超过美菱电

器总股本的6%。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0,891,954股,不超过美

菱电器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1,783,912股,不超过美菱

电器总股本的 4%。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

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财通基金旗下该等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美菱电器非公开发行股票(2016 年)

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间,财通基金严格履行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该等资产管理计划于美菱电器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后减持,未违反其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美菱电器股价情况等决定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故本次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财通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财通基金本次减持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将继续关注财通基金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