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长航凤凰 编号:2022-014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金额:1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名称存在更改的可能,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
院)(2021)鄂 01 知民初 494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案号为(2021)鄂 01 知民初 4941 号
的《传票》和《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2021 年 9 月 7 号、2022 年 1 月 25 号武汉中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武汉中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正)第六条第一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长航”字样,同时办理证券简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中不得含有“长航”字样;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300 元,由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决定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名称存在变更的可能,但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公司将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后续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中院的(2021)鄂 01 知民初 494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