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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中兵红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4-18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 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3月 28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575,656,9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3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370,967,7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39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04,689,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98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21,291,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8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张建新)
  总表决情况:同意575,506,150股,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417股,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2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吴传利)
  总表决情况:同意575,504,850股,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39,117股,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3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张大光)
  总表决情况:同意575,506,151股,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418股,获得当选。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79,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8%;反对 1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10%;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79,1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038%;反对 1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10%;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1%。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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