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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23

中兵红箭: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于2021年10月21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
 督工作,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
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保证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
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根据审计部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通报。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

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
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
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
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
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
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
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公司将按照责任情况,依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
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
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  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监督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国家相  计与风险管理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第五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  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计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  第七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  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审计部的工作。                          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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