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
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需事先获得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同意。
第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
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第一负
责人,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未披露的公司业绩、未披露的重大合同等未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工作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投资者和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和特定对象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投资者接待和特定对象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应依照《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投资者和特定对象的接待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
布公告、现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
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
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本制度中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
董事会秘书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拒绝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
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预约方式详见附件 1。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应当对来访的特定对象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 2)。
证券事务部应要求特定对象提前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来访者需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须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 3)。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所在公司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
义签署。
第二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
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
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
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
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
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