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519 深市 中兵红箭


首页 公告 中兵红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9月)

中兵红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9月)

公告日期:2021-09-25

中兵红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9月) PDF查看PDF原文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
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
(分)公司的负责人须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
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
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
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详见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