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部”)、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的日常联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董事长全面负责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事项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日常联系人,不指定日常联系人的由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并向证券部备案。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日常联系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证券部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 并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证
券部报告。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达到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及时报告。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
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
大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六)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十七)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与报告后发生较大差异的,也应及时报告;
(十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回购股份;
(二十一)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主动报告: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流程为:报告义务人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必要时,可以同时向监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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