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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9月)

公告日期:2021-09-25

中兵红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年9月) PDF查看PDF原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项,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
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采取各类保密措施,确保在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
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及风险评估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并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进行提前预判,必要时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条  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应逐项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在收
到涉及军工事项相关提案时,要会同提案部门研判是否需要向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豁免或暂缓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七)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报告(如有)。

  第十二条  在收到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准许豁免或暂缓披露的批准文件后,证券事务部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信息豁免和暂缓披露事项。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按照保密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对相关事项不予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处于舆论关注焦点或关系
到上级主管单位整体形象和品牌商誉的其他突发事件,公司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信息归口管理部门汇报请示,由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
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
效,修改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的补充,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其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附件: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附件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 资料或  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议案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  前,应履行公司保密审查程序及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密责任人应  风险评估程序。部门负责人或定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  密责任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
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
                              密并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进
                              行提前预判,必要时制定相应的
                              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 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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