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票 代 码 : 000518 股 票 简 称 : 四 环 生 物 公 告 编 号 : 临 -2021-33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2 月 14 日,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现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改委体改生(1992)87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改委体改生(1992)87
号文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2)62 号 号文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2)62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 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为:3200001103579。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138147718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
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票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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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或者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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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责任。
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
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
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
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
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
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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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
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
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
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