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6 股票简称:国际医学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一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304,878,048 股
2、发行价格:3.28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999,999,997.44 元
4、募集资金净额:993,344,452.09 元
5、上市日期:2021 年 2 月 1 日
二、发行对象和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陕西世纪新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陕西世纪新元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304,878,048 股将于 2021 年2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目 录
目 录......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6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8
四、发行对象的情况 ...... 9
五、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11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1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5
第三节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8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18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19第四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4
第五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5
第六节 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26
第七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32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发行人、 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医学
陕西世纪新元、控股股东 指 陕西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医学控股股东
申华控股 指 申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元帆 指 深圳市元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刘建申先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 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 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
公告书 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投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希格 指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玛会计师
律师、发行人律师、康达律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师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AN INTERNATIONAL MEDICAL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971,049,302 元
证券简称 国际医学
证券代码 000516
成立时间 1996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日期 1993 年 8 月 9 日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史今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 16 号保障楼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中晶科技广场 B 座 6F、7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22061133XP
邮政编码 710075
联系电话 029-87217854
传真 029-88330170
公司网站 http://www.000516.cn
电子邮箱 IMIC@000516.cn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医院管理;企业总部管理;商业
经营范围 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产品修理;停车
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核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54 号),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陕西世纪新元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指定账户。经希格玛会计师(2021)0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止,中信建投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陕西
世纪新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999,999,997.44 元。
2021 年 1 月 21 日,中信建投已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
款划转至国际医学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 年 1 月 22 日,希格玛会计师
出具了(2021)0006 号《验资报告》,确认中信建投扣除承销保荐费 5,660,377.36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中信建投转入募集资金 994,339,620.08 元。
截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7.44 元,扣除不
含税发行费用合计 6,655,545.35 元(其中承销和保荐费 5,660,377.36 元、律师费
283,018.87 元、会计师费 424,528.30 元、其他发行费用 287,620.82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993,344,452.09 元,其中增加股本 304,878,04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688,466,404.09 元。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兴业银行西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获得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为 304,878,048 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2020 年 7 月 6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 3.28 元/股。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7.44 元,扣减发行费用人民币6,655,545.35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993,344,452.09 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已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陕西世纪新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陕西世纪新元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