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7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就《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
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披露《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丽珠集团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6、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取消其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公司对
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034 人调整为 1,026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8,000,000 份调整为 17,973,500 份。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
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及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
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