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部分、预留授予不符合激励条件部分、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以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163,039 份予以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
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