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
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19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 1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3.50
万份股票期权。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