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7-047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26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25,596,852股的0.008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6人,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1人,所持股份数量为6,240股,回购价格为18.81元/
股,授予日期为2015年3月27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5人,所持股份
数量为28,020股,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授予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
2、截止2017年6月14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马坚、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甲等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5年8月14日,公司实施完成2014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5.20元/股调整为19.308元/股。
7、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2、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说明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马坚、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甲等6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上述6
人所持有已不符合解锁条件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4,26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425,596,852股的0.0080%。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人数为6人,其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为1人,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人数
为5人,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向上述6名原
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792,936.60元。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瑞华验字[2017]第40030007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7年5月22日止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认为:截至2017年5月22日止,公司
已支付限制性股票回购款项合计人民币 792,936.60 元,其中减少股本人民币
34,26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全部以货币资金回购。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7年6月14日办理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增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1,413,209 9.73% -34,260 41,378,949 9.7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4,183,643 90.27% - 384,183,643 90.28%
1、人民币普通股 238,592,283 56.06% - 238,592,283 56.07%
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45,591,360 34.21% - 145,591,360 34.21%
三、股份总数 425,596,852 100.00% -34,260 425,562,592 100.00%
注:本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