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7-02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6,240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28,020股共计34,26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授予对象458人,授予数量为866.04万股,授予价格为25.20元/股。
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
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0,000股调整为1,300,000股。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7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8名调整为451名。
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为24.61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7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177人,授予数量为128.57万股。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1名调整为450名。
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50名调整为43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7名调整为176名。
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5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
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9,3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4.11元/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37名
调整为42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6名调整为171名。
现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坚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甲等5人已辞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1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5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28名调整为427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71名调整为166名。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为马坚(6,24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对象为黄海英(7,680股)、史顺智(2,100股)、徐俊斌(5,040股)、秦勇(6,600股)、王维甲(6,600股)。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425,596,852 股变更为425,562,592股,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调整为 18.81 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将调整为 24.11元/股。公司本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
792,936.60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其他 小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4,757,716 10.52% -34,260 -34,260 44,723,456 10.5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11,777,256 2.77% - - 11,777,256 2.77%
3、其他内资持股 32,980,460 7.75% -34,260 -34,260 32,946,200 7.74%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22,798,203 5.36% - - 22,798,203 5.36%
境内自然人持股 10,182,257 2.39% -34,260 -34,260 10,147,997 2.38%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80,839,136 89.48% - - 380,839,136 89.49%
1、人民币普通股 235,247,776 55.27% - - 235,247,776 55.28%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145,591,360 34.21% - - 145,591,360 34.21%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425,596,852 100.00% -34,260 -34,260 425,562,592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马坚、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 甲共计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4,260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马坚、黄海英、史顺智、徐俊斌、秦勇、王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4,260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